新疆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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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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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校2023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4.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5.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组织管理

1.在大学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学校研究生教育招生领导小组统筹全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制定和审核有关政策。研究生院负责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和日常管理,机关纪委和研究生教育督导组负责复试录取工作的巡查和监督,党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管控和信息技术保障,党委宣传部协助做好复试录取工作的网络宣传。

2.各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管理及监督。学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直接责任人要全程参与、全程组织、全程管理。学科或专业(领域)复试小组(不少于5人),负责制定复试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实施具体考核工作。

3.各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要严格落实学校有关复试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复试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努力实现“平安复试”。

三、复试(综合考核)

(一)复试时间

硕博连读生、申请考核制考生(学术学位)综合考核时间为4月21日—4月24日;统一考试考生复试时间为5月15日—21日;申请考核制考生(资源与环境专业学位)综合考核时间为5月20日—21日;具体复试时间以学院通知为准。

(二)复试方式

复试方式一般为线下复试。复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每名考生面试时间(不包含加试时间)不少于30分钟。复试全程录音录像。

(三)复试内容

复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心理健康、外语水平、专业素质与能力、科研潜力等。

(四)可进入复试的考生

统一考试考生须满足《新疆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且通过复试资格审核;硕博连读生和申请考核制考生须通过初审材料评审。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五)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再次复试。

四、资格审核

复试前对考生报考资格、复试资格进行审核。考生线上提交资格审核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资料不全者,资格审核不通过,不得参加复试。

五、录取

(一)成绩计算

1.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实行百分制,满分100分。复试成绩组成、计算规则等按招生学院复试办法或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2.总成绩

总成绩为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占比权重后综合所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学术学位考生总成绩=初试总分成绩折合成百分制后的值×初试成绩权重(50%)+复试成绩×复试成绩权重(50%)。

资源与环境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总成绩=材料评审成绩×材料评审成绩权重(40%)+综合考核成绩×综合考核成绩权重(60%)。

(二)拟录取名单确定

我校按照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加试考生(任何一门)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少民骨干计划、思政骨干计划、思政教师后备人才计划考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者不予录取;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国家招生录取规定的不予录取;不符合招生学院录取规则规定的考生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

符合拟录取条件的学术学位考生,按专业(研究方向)以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据相应招生计划顺序录取,若考生总成绩相同,则依次按复试成绩、初试业务课成绩、初试外国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直至区分出名次。如仍无法区分名次,招生单位可再次对考生重新复试。

符合拟录取条件的资源与环境专业学位考生,按类别以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据招生计划顺序录取。若考生总成绩相同,则依次按综合考核成绩、综合考核的专业综合成绩、综合考核的外国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直至区分出名次。如仍无法区分名次,招生单位可再次对考生重新复试。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后备人才培养专项计划”等专项计划考生单独排序。

六、体检

考生体检工作在考生拟录取后进行。我校2023年博士研究生体检在入学前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注册学籍。

七、信息公开

充分落实信息公开原则,在复试、录取阶段,依法依规公布或公示相关招生录取信息。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主要信息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公示拟录取考生名单主要信息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等,学校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

八、纪检监督

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对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复试录取工作的招生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考生对招生录取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或研究生院提出异议、申诉,考生认为招生录取过程中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学院或研究生院举报。学校监督举报电话:0991-8582567(研招办监督举报电话)、0991-8581939(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

九、其它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所有考生。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新疆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联系我们:0991-211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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